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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省级部门惠企政策申报指南系列(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平稳有序复工复产,近期省级各部门陆续出台惠企政策,发布在浙江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为方便企业快速了解政策,明确办理流程,浙江省企业服务平台梳理汇总了新发布的有关惠企政策,形成政策申报指南。从今天开始,平台网站与微信公众号将每天为广大企业推送一批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01、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政策文件:《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推动文化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政策要点:安排1000万元对因受疫情影响停业的电影院、线予以适当补贴。

政策解读:依托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落实2019年度奖励放映国产影片成绩突出影院和第四批乡镇电影院建设补助资金,从中安排1000万元,按照影院2019年票房收入、影厅数、座位数及诚信经营情况,对因受疫情影响停业的电影院、省属电影院线进行因素法分配补贴,无需电影院及院线申报。

申报方式:无需申报

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委宣传部电影处0571-87053357


02、扩大有效投资


政策文件:《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报送2020年浙江省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要点: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立融资总量不少于500亿元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支持我省20206月底前开工和续建的重大基础设施、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建设;支持金融扶贫、科技创新、小微企业转贷以及有条件企业复工复产;优先支持疫情防控国家重点名单企业,优先向疫情重灾区项目倾斜。

政策解读: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立融资总量不少于500亿元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用于保障浙江省2020年上半年开工和续建的重大项目,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对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作用。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铁路、公路、机场、港口、亚运会配套等基础设施和公共卫生、防灾减灾、老旧小区改造、未来社区等补短板项目建设,以及健康医药、数字化改造、集成电路制造等重点产业发展;其中,优先支持疫情防控国家重点名单企业,优先向疫情重灾区项目倾斜。

主要支持内容为提供团队专项服务、提供扩大贷款规模、提供很优授信条件、提供优惠融资利率等。

办理流程:申报筛选办理(地方投资项目:向地方发改部门申报;省级投资项目:省级单位通过浙江省重点项目库申报)

申报方式:省级投资项目:省级单位通过浙江省重大项目库http://xmgl.zjdpc.gov.cn申报。

地方投资项目:设区市发改部门通过浙江省重大项目(http://xmgl.zjdpc.gov.cn)统一申报。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评审处0571-870527240571-81686596


03、推进企业降本减负


政策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

政策要点:企业(不含天然气发电企业)到户价格按现行用气价格下调10%;企业到户价格下调10%

政策解读: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精神。

支持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很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很大用电量不受合同很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申报方式:无需申报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0571-870554060571-87052907


04、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政策文件: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政策促进经济恢复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要点:强化疫情防控地区和企业的债券融资支持,完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

政策解读:疫情防控期间,我委加大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支持力度,摸排企业发债需求,对有发债需求的,尤其是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名单的,建立债券申报绿色通道,我委的转报申请可通过网上办理,允许存量企业债借新还旧。做好国家级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名单梳理和申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拓展信息来源,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都可以直接按要求向所在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审核后第一时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做到应报尽报、动态申报,帮助企业享受低息贷款和财政贴息等财金支持政策。

办理流程: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政策促进经济恢复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申报方式:申请单位向市、县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填定规定表格,可通过网上申报。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发改委财金处0571-87050353


05、推进企业减负降本


政策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政策要点:一、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对《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22号)中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630日止。

政策解读: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文件精神

申报流程:无需申报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0571-87052907


06、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政策文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促发展的通知

政策要点: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2020年受理的企业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从2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支持市、县(市、区)制订负面清单,实现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规定,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2020年,企业的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提升至50万元,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具体以各市、县(市、区)出台的政策为准,支持各市、县(市、区)制定负面清单。

办理流程:登陆系统实名注册申领创新券使用创新券兑付创新券

1.企业、创业者登陆浙江科技大脑创新券系统;

2.企业、创业者向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凭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在线提交实名注册申请,经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得创新券申领使用资格;

3.企业、创业者按需申领;

4.企业、创业者通过创新资源地图寻求服务,并使用创新券抵扣服务费用,生成的创新券需经载体确认;

5.服务完成后,企业、创业者或载体在线提交合同、发票、服务结果等关键证明材料,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兑付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材料审核。对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材料完善或作出不予兑付;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兑付。

申报方式:http://www.zjsti.gov.cn(创新券依托浙江科技大脑推广应用,申领、使用、兑付等环节均通过科技大脑在线进行。用户通过科技大脑办事大厅中的创新券推广应用进入业务办理,并按要求申领使用。)

责任部门:省科技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科技厅基础处0571-870564430571-87054042


07、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政策文件: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复工企业用工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政策要点:在疫情响应期间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推荐或派遣员工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政策解读: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推荐或派遣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给予民办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很高不超过10万元。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办结送达

(一)申请人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二)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复核和审核工作;

(三)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并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申报方式:申请人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责任部门:省人力社保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人力社保厅0571-85151526


08、保障企业用工


政策文件:《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复工企业用工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政策要点:疫情响应期间,我省企业招用外省来浙初次就业人员的可享受企业用工补贴

政策解读:对企业招用外省来浙初次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办结送达

(一)申请人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二)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复核和审核工作;

(三)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并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申报方式:申请人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责任部门:省人力社保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人力社保厅省就业管理中心0571-85151526


09、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政策文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的通知

政策要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按增员人数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解读:对春节期间以来(截至2020229)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人数可根据20201月、2月增员人数确定,补贴标准按很高1000/人确定,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办结送达

(一)申请人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二)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复核和审核工作;

(三)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并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申报方式:申请人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责任部门:省人力社保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人力社保厅省就业管理中心0571-85151526


10、保障企业用工


政策文件: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要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

政策解读: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办结送达

(一)申请人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二)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复核和审核工作;

(三)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申报方式:http://www.zjzwfw.gov.cn/

责任部门:省人力社保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人力社保厅省就业管理中心0571-85108830


11、保障企业用工


政策文件: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要点: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社会保险费

政策解读: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为2019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办结送达

(一)申请人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二)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复核和审核工作;

(三)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申报方式:申请人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责任部门:省人力社保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人力社保厅省就业管理中心0571-85108830


12、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政策文件: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要点:在受疫情影响期间停工半停工的各类企业,对职工(含在本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开展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政策解读:补贴标准可按企业实际培训费用不超过95%的比例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不超过800元。

办理流程:受理备案审核公示办结送达

(一)企业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提交培训申请材料;备案审核后,企业组织开展线上培训;

(二)培训结束后,企业向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公布的经办机构提交培训材料,人力社保局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

(三)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部门作出决定,3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核拨到企业账户。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申报方式:

http://zyjn.zjhrss.gov.cn/osta/page/stu/QYzhsq.jsp

责任部门:省人力社保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人力社保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571-87053069


13、优化政府服务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支持沿海各地积极申报区域性存量围填海处理咨询

政策解读:支持各地申请区域性存量历史围填海处理咨询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在处理咨询上报前、中、后期全程介入,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

办理流程:收件-办理-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申报方式:http://www.zjzwfw.gov.cn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0571-88877514


14、优化政府服务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含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可容缺受理、先办后补。

政策解读: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用海用岛申请(材料清单见浙江政务服务网)内容、格式等存在瑕疵的,在申请人或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承诺的情况下,可先行受理,开展省级部门意见征求和厅内部审核。

申报方式:http://www.zjzwfw.gov.cn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0571-88877514


15、推进企业减负降本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期申请减免和延期缴纳,很长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政策解读:企业和个人在提交省级及以下批准权限的用海用岛申请时,同步提出减免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申请;

符合减免政策的,可以延期提交减免书面申请。

申报方式:http://www.zjzwfw.gov.cn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0571-88877514


16、推进企业减负降本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延期缴纳,很长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政策解读:企业和个人在获得用海用岛批复后,允许延期缴纳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符合减免政策的,可以延期提交减免书面申请。

申报方式:无需申报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0571-88877514


17、推进企业减负降本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调整土地交易和履约监管要求

政策解读:1.依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防控疫情期间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和履约监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99号)的规定,对于公开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防控疫情的形势和实际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或中止出让程序,待本地区疫情消除后恢复交易,相应的报名申请、保证金截止时间、拍卖与挂牌限时竞价开始时间等重要环节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避免了在疫情期间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造成的人员接触。2.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待本地区疫情消除后,再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降低了企业因疫情造成的用地成本。

办理流程:一.土地网上交易终止、中止和恢复办理具体流程:(一)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在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及相关公共媒体公开发布相应补充公告;(三)视情恢复交易。

.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不计入违约期的具体办理流程:(一)用地主体向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二)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审核;(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四)结果告知用地主体。

申报方式:用地主体向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0571-88877739


18、推进企业减负降本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1.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2.减免国有土地租金。

政策解读:1.疫情防控期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急需开工建设的医疗疾控、民生保障、扩大有效投资(房地产项目除外)等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延缓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2.积极推行先租后让供地,疫情防控期内可暂缓交纳土地租金。租赁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申请减免土地租金。

办理流程:(一)用地主体向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二)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审核;(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四)结果告知用地主体。

申报方式:用地主体向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0571-88877739


19、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物资供给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大力推广在线审批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建设项目用地,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即收即办;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容缺受理、先办后补;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先提供电子材料进行办理并以电子盖章批准件为批复依据,疫情解除后再补交纸质原件,暂缓提交审批归档纸质材料。涉及土地征收的,要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政策解读:市县人民政府可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涉及疫情控的建设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即收即办。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容缺受理,边办边补。纸质原件的,可在疫情解除后再补交。涉及土地征收的,要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农用地转用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行为;土地征收指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的审批行为。

办理流程: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件初审,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属于省政府审批权限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由省政府审核转报国务院批准。

申报方式: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空间用途管制处057188877865


20、优化政府服务


政策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政策要点:不动产登记对确需到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的,实行网络、电话、手机预约,实行错峰错时和24小时全天候办理,条件允许的即时办结。

政策解读: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浙自然资明电〔20201号)文件要求,全力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引导企业通过网上办、掌上办方式申请办理:对确需到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的,实行网络、电话、手机预约,实行错峰错时和24小时全天候办理,条件允许的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预约申请受理审批办结送达

(一)申请单位向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咨询预约,提出登记需求。

(二)明确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必须来现场办理的人员,了解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约定来窗口现场办理的具体时间;

(三)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材料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一般登记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条件允许的及时办结;对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材料修改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申报方式:

http://bdc.zjzwfw.gov.cn:8085/gisqrealestate-apply/ignoreCasClient/login/loginView(网上申报时,以法人用户进入,选择具体业务,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确实需要现场办理的,预约办理。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0571-88877937


来源:浙江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 浙里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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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4天前 | 海宁浏览:859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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